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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八五”期间继续 给予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第008号
  • 【发布日期】1991-01-10
  • 【生效日期】1991-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八五”期间继续 给予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八五”期间继续
给予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1年1月10日国税发〔1991〕第008号)

国务院在国发[1990]5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七五”期间扶持副食品生产和供应的各项政策,“八五”期间稳定不变……现行对副食品生产、经营和饲料工业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根据这一规定精神,“七五”期间对从事副食品生产和饲料工业的国营、集体企业有关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按规定的范围继续执行。这些规定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脯、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

三、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对纳税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四、为了鼓励食品工业企业对可食资源的综合利用,凡以自有资金开展的防治污染项目和新上综合利用项目实现的利润,可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继续开展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

五、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利润微薄又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六、为了鼓励发展传统名特食品,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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