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06号
  • 【发布日期】1991-01-09
  • 【生效日期】1991-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1991年1月9日国税发<1991>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 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