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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90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0]186号
  • 【发布日期】1990-10-23
  • 【生效日期】199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90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90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23日国税发<199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各分局:
为做好1990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发<1989>83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计征1990年度奖金税时,可按照规定调整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月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不足85元的按85元计算。
对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调整工资的集体企业,执行同行业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比照国营企业征税规定办理;未执行同行业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其计税工资标准可由原月人均83元调整为月人均90元。

二、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人薪发<1990>10号《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0>11号《关于企业性公司贯彻国发<1989>8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规定,经批准列入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专业公司、银行、保险系统的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奖金税规定征税,免税限额仍按原规定执行,最高不得超过3.5个月基本工资。
经批准列入企业调资范围的专业公司和其他企业性公司,从今年起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征税。

三、对1987年以前经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并按《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1988年以后又纳入部门或地区工效总挂钩范围的,在纳入部门或地区工效总挂钩范围后的第一年缴纳工资调节税时,“核定上年工资总额”仍应按照批复的企业决算上年会计报表中的工资基金表所列的工资总额发放数为依据进行核定。

四、对实行统一核算、统一提取发放工资奖金,并统一缴纳工资调节税的铁路、邮电等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自行提取并发放的工资、奖金(包括自定的津、补贴和发放的实物),凡未纳入统一的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的,由当地税务部门查出后,应对这些企业、单位自行发放的工资、奖金就地按200%的税率征收工资调节税。

五、企业办的职工技协、科技咨询中心等,凡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在银行独立开户的,按规定应由职工技协、科技咨询中心缴纳奖金税;但如果这些单位由于人员不固定等因素无法计税,也可将其发放的奖金并入企业的奖金总额,统一缴纳奖金税。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条“纳税人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征奖金税,”所指的股金分红,应包括股息和分红两部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集体企业。国营企业试行职工集资入股办法所发放的股金分红,应照章征收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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