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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贯彻治理整顿、 深化改革方针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10-19
  • 【生效日期】1990-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贯彻治理整顿、 深化改革方针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贯彻治理整顿、
深化改革方针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意见

(1990年10月19日)

县城是我国城镇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一定地域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中心,而且是联结城市和广大农村的桥梁和纽带。县城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城市发展很快,到1989年到底,全国已有设市城市450个,建制镇11000多个(其中县城1880个)。县城的数量大、分布面广,在我国多层次的经济、社会发展网络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绝大多数县城已经编制审批了城市总体规划,并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城的发展开始纳入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的轨道。但是,县城的情况差别很大,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相当一部分县城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严重不足,城市建设资金匮乏,管理体制矛盾突出,规划机构和队伍不适应发展需要,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都比较粗放。因此,把县城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最近提出要用三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基本完成治理整顿任务。县作为我国行政与经济管理基本地域单元必须认真贯彻这一决策,应该在治理整顿中发挥城市规划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它是国家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十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县城的规划、建设、管理搞得好,县城的各项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重要作用。县城的建设千头万绪,县人民政府首先要抓住城市这个“龙头”,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各项建设选址布局、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的合理引导和控制作用,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法》第 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一是要认真作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掌握当地不同类型县城建设和发展的现状和特点;二是对县城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修改,规划管理和立法,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等,要有一个通盘计划和工作部署;三是要认真抓好各方面的典型,进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组织总结交流经验。
实行市带县体制的城市,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和支持所辖县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城的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和中心城市关系密切的建设项目,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审查把关,并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和技术指导。

二、提高县城的规划设计水平
县城规划应当符合县城实际情况,规划预测县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规模以及规划的指标、标准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体现县城特点,充分考虑其优势和制约因素,并应有较大的弹性。要根据自然环境、现状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的发展形态、布局结构、路网骨架,特别要注意合理安排工业(包括乡镇企业)、集市贸易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发展用地,合理组织过境交通,避免一些城镇存在的严重交通干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框架一定要保证相对稳定,要严加控制,不能打乱。县城的近期建设规划要搞得深一些,细一些,以便于组织实施和加强管理。县城的规划建设要认真贯彻勤俭建设的方针,着眼于功能合理,适用、经济,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当前,要十分注意避免追求形式、盲目攀比、搬用大城市的规划标准和规划手法等倾向,以免造成土地和资金的浪费。县城的形象应该是体量适度、亲切宜人、接近自然、环境优美、有浓郁的乡土气息,使我国的县城逐步成为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小城市。
县城的总体规划绝大多数已经过审批,但有的搞得比较粗糙,有的内容不够完整,应当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补充和完善。还有的县城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有重大变更,需要修订总体规划。在有条件制订县域规划的地方,县城总体规划的修订应当在县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即使暂时不搞县域规划,修订县城总体规划也应充分考虑和一定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修订县城的总体规划要经过充分论证,事先征得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县城总体规划的补充、完善和修订工作,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一定的技术力量或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完成。

三、按照《 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县城的规划管理
1.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各地都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之深入人心,成为进一步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作的强大动力。县人大和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单项的管理规定;也可以把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原则和内容加以条文化,以政府规定的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增加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要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县城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制度。根据《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提出选址意见书,并作为批准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的施工图纸文件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队伍、施工条件并获准施工后,还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放线、验线,证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坐标、标高准确无误,方可正式破土动工。
当前,各县城要根据《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划定城市规划区,规划区应当考虑到县城发展的实际需要,包括与县城毗邻的乡的范围,以利于按照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进行统一的规划控制,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在统一规划管理下的有秩序的建设。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规划管理职能,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3.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查发证、放线验线、竣工验收、资料存档等环节都要严格把关。要特别注意规划和管理都应当具备必要的勘察、测量基础资料;定点、放线都应当具备必要的测量手段;有关用地和建设的资料、图纸要及时归档、妥为保存,使规划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县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全县各级城镇和乡镇规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逐步形成以县城为中心、城乡结合的管理网络。

四、建立健全规划机构、加强规划队伍建设
为贯彻执行《 城市规划法》,搞好县城规划和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都应设置有权威的、能够依法行使综合管理职能的城市规划行政机构,管理县城和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实践表明,县规划机构一般应当配备五至七名懂得规划设计、市政工程、勘察测量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样才能够应付经常性的规划管理和测量放线工作,即使暂时没有力量编制规划,至少也可以把实施规划这个重要环节把握好。
要通过多种渠道培训规划干部。一方面靠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培养专业人才,争取分配一些到县里去。更重要的是发挥几个方面的积极性,部里、省里、市里都要有计划地办各种类型的在职干部培训班,普及规划和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在今后三、五年内,争取基本上把全国县城的规划业务骨干培训一遍,同时,各省、市还要举办县长、镇长研讨班,使我们的县、镇领导真正树立起城市观念、规划观念、环境观念,这对推动县城规划工作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提高县城规划人员的素质,还要特别重视抓好廉政建设。我们规划人员应当特别注意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城市规划法》第 四十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决不要知法犯法,以身试法。要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促进规划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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