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函[1990]73号
  • 【发布日期】1990-10-09
  • 【生效日期】1990-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9日法(经)函〔1990〕7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浙法经字1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浙江省宁波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单威祥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宁波公司”)与单洁囡及其担保人单威祥(单洁囡之父)签订的出国劳务人员保证书,是派出单位宁波公司为保证与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大中集团劳务输出合同的顺利实施,而依其行政职权要求派出人员单洁囡对在出国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和所在国公司各项行政规章及出国纪律等方面作出的行为保证。这是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因此,单威祥为其女单洁囡提供的担保,不属于民法和 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目前,这类纠纷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依照 民事诉讼法(试行)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告知原告宁波公司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此复
(抄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