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回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1990]285号
  • 【发布日期】1990-09-12
  • 【生效日期】1990-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回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回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工商[1990]285号)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实行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自你局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后,先后出现过未按规定办事的情况。一九八七年,我局曾发文指出你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超越审批权限和未经国家行业归口部门批准,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今年上半年,你局又发生未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核准登记党政机关干部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的问题。鉴于你局不能代表我局正确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职权,经研究决定: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我局授权你局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改为由你局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设在南通市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防代表机构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外国(地区)企业,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核准登记,并发放证、照。
你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被收回后,现存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防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全部交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做好有关交接工作,同时你局应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审、出资、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