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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气象局
  • 【发布文号】中气科字[1982]第008号
  • 【发布日期】1982-02-04
  • 【生效日期】1982-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1982年2月4日
(中气科字〔1982〕第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气象科学研究工作是我国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气象科学技术水平,实现气象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速气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必须加强科研管理工作,建立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科学研究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中央气象局科教部和各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气象部门或地方的特点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参加有关气象科学技术政策的研究工作;组织和编制科研长远规划、专题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检查和总结计划、规划的执行情况;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成果的管理、评奖和推广工作;组织对引进技术的审查;参与对科技干部的考核、职称评定、晋升工作等。

第三条 气象部门科学研究工作,要贯彻执行科技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经济建设、气象业务服务中的重大气象科学技术问题;坚持科研为业务服务、为生产服务、为台站服务的方向;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第四条 气象部门研究项目(课题)的确定,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注意合理分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对重点项目,应在人、财、物等方面优先支持,使之尽快出成果。

第五条 在安排重点项目时,要对科研工作中出现的新苗头、新事实、新概念给予充分重视。
对其他部门、单位或地方提出的研究任务,凡符合各研究机构既定方向的也要积极承担。

第六条 气象部门的科研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部门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凡属国家和部门重点科研项目由中央气象局负责管理,由有关省(市、区)气象局或直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凡属地方重点项目由省(市、区)气象局负责管理。一般项目,由下达课题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长远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气象部门长远科研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的要求由中央气象局统一部署,由中央气象局科教部负责组织编制。
2.各省(市、区)气象局长远规划的编制,按照各省(市、区)科委和中央气象局的统一部署,由各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负责组织编制。
3.拟定长远规划必须广泛征求业务部门、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意见,经过气象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地方科委或中央气象局审批。

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中央气象局年度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长远规划,按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办法进行。凡列为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课题)的负责单位(有两个以上负责单位时,指第一负责单位,下同)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中央气象局科教部填报下一年度的计划表。
中央气象局科教部根据各单位报来的计划进行审查、汇总和初步综合平衡,编制气象部门的年度计划及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当年2月底以前上报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并下发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执行。
必要时,在年底或年初召开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参加的年度计划工作会议。
2.省(市、区)气象局的年度计划的编制,根据地方科委的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同时抄报中央气象局。
3.编制年度计划其预期指标和工作进度要明确具体。对于探索性较强的研究课题,要尽可能提出分阶段进展要求。
4.年度计划的修改和调整,一般应在年中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时进行,重点研究项目的重大变动应报中央气象局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 新开课题的审批程序。
1.凡计划列入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的新开课题,应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由中央气象局用协商或通过竞争的办法选定项目(课题)负责单位。
2.项目(课题)负责单位要指定课题负责人,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开题报告。经同行专家审议后,提出计划任务书或研制合同,再经科学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委托的专家小组审议。重大项目要组织一定规模的会议审议,最后按有关规定正式列入计划。参加协作的单位由项目(课题)负责单位用协商的办法选定。
3.列入地方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开题时,也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4.国家或部门重点项目负责单位的条件是:
(1)课题负责人必须是相当副研以上的科技人员,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能从事本项科研工作;
(2)有一批专门从事本项目的科研力量;
(3)有一定组织力量,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5.参加单位的条件是:至少有相当助研以上科技人员两个,每人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能参加本项科研工作。

第十条 重大专题计划参照长远规划和新开课题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三章 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抓计划落实。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和有关省(市、区)气象局科教处要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抓好落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抓好协作。要提倡协作,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凡属省(市、区)范围内的协作由上述单位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单位之间或省(市、区)之间的协作,原则上由项目(课题)负责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中央气象局科教部予以协助。有重大意义、牵涉面广、工作量大的项目,由中央气象局或报请国家科委、国家计委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各项目(课题)负责单位,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研工作的进展。学术活动要提高质量,讲求实效。学术上有不同见解应当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自由争议,重大问题可提交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

第四章 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总结


第十四条 气象科研长远规划、专题计划的执行情况,一般结合年度计划逐年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和部门重点项目(课题)负责单位和有关省局科教处要经常了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年1月份向中央气象局报送上一年的总结,并填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表。每年7月底报上半年进度。

第十六条 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要采取基层和自上而下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发现好的经验,要注意推广。对于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及时解决。计划完成不好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研究任务结束时,必须写出研究论文或工作报告,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开题报告、论证会纪要、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执行计划、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协作协议书、阶段总结和总结报告、学术报告、学术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成果评价和鉴定证书等,技术档案的管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见中央气象局下发的“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气象科技成果的管理


见中央气象局下发的“气象科技成果评奖管理办法”。

第七章 科研管理干部

第十八条 为迅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科研管理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力求抽调熟悉科研业务和有组织才能的科学技术人员到科研管理部门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管理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业务技术,掌握现代气象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特点,深入调查研究现代科学技术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
要为培养、提高科研管理干部的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保证一定的业务学习时间,参加必要的科技活动,举办科研管理干部学习研究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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