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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民)复[1990]12号
  • 【发布日期】1990-08-28
  • 【生效日期】1990-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1990>1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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