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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解决 国家物资储备部门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力字(1990)40号
  • 【发布日期】1990-08-03
  • 【生效日期】1990-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解决 国家物资储备部门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解决
国家物资储备部门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3日劳力字(1990)40号)

物资部:
你部〔1990〕物函备字150号《关于解决国家物资储备部门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能否参照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个行业的办法,允许储备仓库招工时照顾安排职工子女就业问题。鉴于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施行的《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已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因此,除上述四个行业以外,不宜再开“内招”职工的口子。
目前物资储备部门尚有2100多名职工子女需要安置就业,这确实是应着力解决的问题。最近,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提出了解决就业问题的八项措施。希望你们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三结合”就业方针,在这几年安置职工待业子女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发展集体经济,同时鼓励青年自谋职业,以解决职工子女的待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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