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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7-08
  • 【生效日期】1990-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

(1990年7月8日)

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规定:“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据此,各级劳动部门须相应地对本地区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实行国家监察。
为了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门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综合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1.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规、标准的起草和制定;
2.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管理目标的推行;
3.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4.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调查和报告;
5.职业安全卫生科学研究、综合评价的组织,科研成果及先进经验的推广;
6.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
7.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8.职工工时、休假和劳逸结合。

二、劳动部门应强化职业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国家监察是劳动部门强制执法的手段,包括一般监察、专业监察和事故监察。
一般监察是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日常的、常规的、全面的监察。其重点是职业病发病率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如石棉制品、玻璃、陶瓷、耐火材料、铸造、涂装、氢气站、乙炔站、煤气站、氧气站、易燃易爆仓库、火药鞭炮生产和建筑施工等。
专业监察是对危险性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等进行专项的技术性的监察。其重点是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用新原(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起重机构、厂内运输机动车辆、电梯、冲(剪)压机械、手持电动工具、漏电保护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卫生性能;厂长职业安全卫生资格认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等。
事故监察是对职业危害后果的监察。包括特种设备事故、职工伤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等。

三、劳动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
1.增强服务意识。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也是为了发展生产,监察者与被监察者工作目的是一致的,监察也是一种服务,劳动部门应从思想上、政策上、技术上帮助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2.充分发挥检测检验站的作用。劳动部门应重视检测检验站的建设,加强领导,使检测检验站能充分利用人力、物力,积极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为监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提高人员素质。为适应监察工作的需要,劳动部门对监察人员和检测检验人员应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其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应加强法制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进行监察;应严格要求,使其重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并做到遵章守纪,为政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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