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0]20号
  • 【发布日期】1990-02-14
  • 【生效日期】1990-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14日国税发<1990>20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江西、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石油资源,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有关“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对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

四、开采陆上油(气)田所取得的原油和天然气收入,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缴纳5%的工商统一税。
原油的工商统一税按照合作油田的产量以原油实物缴纳。

五、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应按照1951年8月8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按照1951年9月13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