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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直通港、澳汽车货运行业的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统一由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1990]21号
  • 【发布日期】1990-02-09
  • 【生效日期】1990-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直通港、澳汽车货运行业的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统一由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直通港、澳汽车货运行业的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统一由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请示》的复函

(1990年2月9日工商〔1990〕2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直通港、澳汽车货运行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由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请示》(粤工商函〔1989〕149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在广东省范围内举办的从事直通港、澳汽车货运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由你局登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与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定后再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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