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 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
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地字第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因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时,对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减免,以及减免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何用途,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现根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归还贷款。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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