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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口集中纳税货物凭北京海关 盖章的合同副本放行的规定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1-16
  • 【生效日期】199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进口集中纳税货物凭北京海关 盖章的合同副本放行的规定

关于进口集中纳税货物凭北京海关
盖章的合同副本放行的规定

(1989年11月16日)

一、为了加强关税征管工作,完善集中纳税管理制度,防止漏税和重复征税,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均简易称外贸公司),负责向国外订购并承付货款的属于集中纳税的进口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持合同副本和申请集中纳税合同清单(见附件一)各一式二份,送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申请加盖集中纳税戳记。
三、北京海关审核外贸公司递交的合同和清单后,圣符合集中纳税条件的合同,一份加盖“北京海关审核专用章--集中纳税”戳记,同时在一份合同清单上批注签印后,一并退还公司;另一份合同副本和合同清单由北京海关留存。
凡是一个合同货物分几个口岸进口的,各公司应持相应份数的合同副本送北京海关,经核定盖章后,由公司分寄有关口岸。
四、各外贸公司应及时将已经盖章的合同副本寄交各口岸申报进口人。货物进口后,各口岸申报人向进口地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时,必须在进口报关单上加盖“集中纳税”戳记,并随附已经北京海关审核盖章折合同副本和其他必备单证。
五、进口地海关对申请为集中纳税的货物,应凭北京海关盖章的合同副本,按集中纳税货物通俗读物,如手续不全的,一律在进口地纳税。
属于集中纳税单位进口的索赔、溢卸货物和合同外的随附货物,以及展览物品,一律在进口地海关纳税。
六、北京海关应将留存的一份合同副本中的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到货日期等项内容输入计算机,并定期将已到期的合同与已征税的结算单进行核对。
各公司必须在每年五月一日前,将上一年度合同的沿未执行部分列表送北京海关,由北京海关进行核对。
七、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先发货后签订合同的属于集中纳税的货物,公司未能先向海关申请盖章的,应持装船通知单或其他有关单证关到北京海关,经审核同意后,由北京海关签发通知单<见附件二>,通知进口地海关按集中纳税货物通俗读物。合同签订后五天内,公司应即向北京海关递交合同,由北京海关按集中纳税予以征税。
2.对于临时理发进口口岸的合同,公司应及时通知原到货口岸的进口申报人,将北京海关已签章的合同副本寄往更改后的口岸。如未及时寄到而进口地海关已予征税的,北京海关可凭进口地海关已予征税的凭证不再汉阳以征税;如发生重复征税的,在北京海关的集中纳税中予以退税。
3.对于已经加盖集中纳税戳记的合同如有变更的撤销,公司应矿业昨撤销后五天内通知北京海关,其中属于变更的合同,公司应将合同更改通知书送北京海关审核盖章,进口地海关凭原已盖章的合同和合同更改通知书验放;属于撤销的合同,公司应将撤销合同协议书送北京海关,并负责收回原已盖章的合同副本送北京海关注销。
八、对临时决定改为地方执行原已盖集中纳税戳记的合同,仍应按集中纳税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九、外贸公司如未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而造成漏税的,海关将根据《 海关法》和《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司签订“九零”年度的合同起生效。在此年度以前签订的集中纳税货物合同,仍按(87)署税字1250号文“关于建立与口岸海关放行的集中纳税货物进行核查制度”的办法进行核查。
十一、本规定未列的事项,仍按(84)署税字800号文和(88)署税字529号文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实施。
附:一、申请集中纳税合同清单
二、集中纳税货物通知单(略)
附件一:

申请集中纳税合同清单
编号
: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
我公司下列合同申请集中纳税,请予以审核。
合同号:
共 份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海关批注: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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