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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所字第190号
  • 【发布日期】1989-10-31
  • 【生效日期】1989-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89年10月31日(89)国税所字第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认真做好1989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治理整顿的指示精神,做好对公司减免税的清理整顿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文件指出:“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都要依法征税。”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这一精神,要认识到清理整顿减免税是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全面检查公司的纳税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一步清理对公司的减免税。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违反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减免税,要立即停止执行;减免税已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对尚未到期而应停止执行的,也要坚决停止执行。新办的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一律不给予减免税照顾。要注意检查利用手中权力从事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和国家专控物资、商品倒卖的联营公司,以及以技术转让、新产品开发为名从事流通领域中商品、物资经营的公司。总之,通过汇算清缴,贯彻治理整顿精神,把对公司的减免税清理整顿好。

二、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已全面展开,各级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与大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盈利大户以及从事商业、物资供销和综合性公司,既是大检查的重点,也是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各级税务部门要与财政、审计、银行、大检查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到政策明确、措施得力、人员落实。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偷税漏税和隐瞒收入,乱挤、乱摊成本,乱提费用。截留国家收入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该调帐的要及时调帐,该补税的要及时追缴入库,不留尾巴,以便为汇算清缴工作创造条件。

三、关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为了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抑制国家财力的分散,对目前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和税收必须加强管理。各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和(86)财税字第117号文件的精神,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管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都必须依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照章征收所得税,凡与此精神不符的,要立即纠正过来。
(二)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89)财改字第2号文件,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城市,其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试点方案的规定办理。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利分流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参与试点城市的选定、方案测算和审批等工作,强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全面推行税利分流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对国营企业经批准减免的流传税税款,除对新产品给予的减免税和以税还贷外,应一律并入企业利润总额计征所得税。各地应严格执行此规定。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与技术转让无关所得,应照章征收所得税。对事业单位的“四技收入”,属于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可用于抵顶事业费支出,暂不征收所得税;属于自收自支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除外),应按有关规定,除技术转让所得暂免征税外,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五)对科协系统的咨询机构、县以上工会系统直属的有偿技术服务机构,应一律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11号、第148号文件执行。即:属于企业或事业性质的,应分别按对企业和事业单位技术所得征免税规定办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厂矿企业科协、工会技协组织,其技术所得的所得税,应按对企业的规定办理。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技术出口软件所得免税期已满,亦应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六)联营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润,可按照(85)财税字第334号文件执行。如联营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投资方分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利润,须经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证明,投资方所在地税务部门据以给予办理减免税事宜。
(七)内地的投资方在特区办的联营企业,属于先税后分并经特区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只要在投资方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高于15%,其解往内地的利润应补征所得税。具体事项可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2号文件执行。
(八)对第二步利改税后新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除利改税规定暂不缴所得税和经国务院、财政部特案批准实行各种形式包干办法的以外,其他企业均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九)经贸部和地方经贸厅(局)所属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各工贸公司,以及按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由中央下放给地方的外贸、工贸企业,可暂不缴纳所得税。对外贸部门从事进出口业务以外的企业和其他部门所属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以及实行内、外贸结合,自收自支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外贸体制改革后,对出口产品退还各道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款,应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收所得税。
(十)根据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应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应通过有关经营收入科目单独核算,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收入并入本企业利润总额,并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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