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制作 录音、录像磁带等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制作
录音、录像磁带等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25日(89)国税外字第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省、市来函询问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制作录音、录像磁带等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除了盒式录音带以外的各种磁带,包括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仪器磁带、软磁盘等,税率为10%。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盒式录音带及用空白磁带录制的原声盒式录音带,税率为5%。
三、外商投资企业为客户提供录制服务,按服务性业务,依照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目前如有的地区征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自1989年11月份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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