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0-14
  • 【生效日期】1989-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89年10月14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 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上略)
(三)正确掌握《通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同。――编者注)从宽处理幅度应明确的几个政策界限。

1.按照《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第(1)项的规定,对个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律不判处死刑(包括死缓)。但是,也一律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使投案自首、全部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一律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2.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处罚,不能免予刑事处分。只有在限期内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分,并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审查。

3.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符合《通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4.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已构成犯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即使被告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不能作无罪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5.从宽处理上述案件,掌握从宽幅度时,要注意把确属主动投案自首的,与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交待罪行的加以区别;把积极退赃的与不积极退赃的,全部退赃的与部分退赃的加以区别;把有立功表现的与没有立功表现的以及立功的大与小加以区别;把是否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失和造成损失的小与大等加以区别。前者,从宽的幅度可以大一些,后者,从宽的幅度就要小一些。
6.按照《通告》规定的精神,可以多适用一些缓刑,但必须符合 刑法规定的条件。对以下情况,判处缓刑需要加以控制:(1)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不能判处缓刑;(2)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于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交待的,不宜判处缓刑;(3)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虽主动投案自首,一般也不能判处死缓;(4)贪污、受贿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缓刑应当从严掌握。

7.对于重大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特别是他们当中不积极退赃的,虽然在主刑上可以从宽判处,但只要法律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的,就应当判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附加刑。
对于犯罪分子利用贪污、受贿款物从事经营、牟利活动的,在判处时,还要注意依法追缴非法所得,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下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