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房屋所 有权登记工作中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登记发证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房屋所
有权登记工作中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登记发证办法的通知
(1989年8月21日<1989>建房管字第69号)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营房如何登记及费用收取办法,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2>30号文件《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各级领导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应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的规定精神。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武警部队应实行与解放军一样的办法,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建房字第85号、<1988>后营字第452号文《关于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办理。
登记费用即按:“除工本费按规定照交外,房屋登记费、勘察复丈费按五分之一收取。
武警部队按支队以上单位进行登记。
请各地登记发证机关积极、主动与驻地武警部队联系,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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