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舟洋渔业合营 公司为捕捞出口海水产品进口柴油减免税的批复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舟洋渔业合营
公司为捕捞出口海水产品进口柴油减免税的批复
(1989年5月9日(89)监一特字第79号)
杭州海关:
你关4月27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舟洋渔业合营公司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柴油,要求减免税一事,经研究认为,对该公司捕捞出口水产品所需使用的进口柴油,应比照(86)署货字第1183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即按照其实际内、外销水产品的数量比例进行核销,并对内销部分所需耗用的进口柴油照章补税,不宜按照内外销产品的价值予以核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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