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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89)交函安监字234号
  • 【发布日期】1989-04-26
  • 【生效日期】1989-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1989年4月26日(89)交函安监字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珠江航务局,长江航政局,黑龙江航运局港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过程中,有的单位对《条例》第 三十三条中“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一句产生不同理解,现解释如下:

一、对于在习惯航道内设置的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和种植的水生物,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予以强制清除。主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上述哪种措施。两种措施不存在程序上的先后问题。

二、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是指主管机关口头或书面通知所有人,或者公告所有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清除在习惯航道上设置的网具或者种植的水生物。

三、强制清除,是指主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主管机关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无需经过所有人同意,对习惯航道内设置的网具或者种植的水生物实施清除。清除工作可由主管机关自行实施,也可由主管机关委托他人实施。清除过程中,应尽量保持被清除的网具、水生物的完好,因清除工作的需要而造成网具或者水生物的损坏或其他损失,由所有人承担。对于清除的网具,主管机关应易地保管,通知或公告所有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领取;对于清除的水生物,主管机关应通知或公告所有人及时处置。清除和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在习惯航道内设置网具、种植水生物是违反《条例》的行为,主管机关除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外,还可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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