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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 监督局关于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邱氏鼠药” 予以没收和销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5]第109号
  • 【发布日期】1995-05-12
  • 【生效日期】1995-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 监督局关于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邱氏鼠药” 予以没收和销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
监督局关于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邱氏鼠药”
予以没收和销毁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5〕第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5〕4号)精神,河北邱氏鼠药厂(原名无极县邱氏鼠药厂)生产的鼠药,无合法手续,并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性杀鼠剂,已对人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维护国家有关法律的严肃性,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请各地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邱氏鼠药”,予以没收和销毁。
今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1984年中央爱卫会、化工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灭鼠药的生产、加工、收购、经销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鼠药的管理,对违法生产、销售的,要没收其全部产品和非法所得;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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