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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6-07
  • 【生效日期】1985-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

经中央宣传部批准的文化部党组《关于慎重处理集体个体申请建立出版社问题的报告》提出:“为了解决个人学术研究著作出版容量不足的问题,我们准备介绍上海学林出版社试办自费出版的经验,批准部分有条件的出版社,在完成本社出书计划的基础上,适当地承担一些有价值的学术著作的自费出版任务。但出版社仍负有在政治上审查的责任。”1985年第2期《出版工作》已发表学林出版社的《出版改革的一项试验--试办自费出版的体会》。请各有关出版社认真加以研究。现再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费出版是一条补充的出书渠道。出版社可以在完成本社出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编辑力量和印制力量、适当安排自费出版业务。自费出版的书稿应当符合本社出书的分工范围,选题应列入出版社年度出书计划(注明自费出版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我部出版局备查。若有新增的计划外选题,应当补报。

二、自费出版的书稿主要限于非赢利性的学术著作。出版社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扶植学术上的不同观点和学派,特别是有创新的学术成果。对于非学术性书稿,如确有一定的纪念价值且内容健康的,也可适当安排出版。

三、在自费出版中,书稿内容由作者负责。但出版社必须负责政治上的审查,并且坚持一定的质量要求。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的审稿力量。

四、自费出版属于非赢利性出版业务,出版社一般可根据书稿的学术价值和作者的经济力量酌收适量的管理费用。

五、作者和出版社应建立合同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印数、发行方式和范围、出版费用的收取和支付等,都须由双方商定后写入合同中。自费出版物,凡发行的,应按国家规定印明定价。不发行的,则印明“非卖品”。

六、目前自费出版只有上海一地的经验,其他地方条件不尽相同,尚处在摸索阶段,因此铺开的面不宜过大。除上海学林出版社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由所在出版局(社)指定一家出版社试办自费出版业务。中央各部委直属出版社,如条件具备要求试办自费出版业务的,可向我部出版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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