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0]137号
  • 【发布日期】2000-11-22
  • 【生效日期】2000-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

(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
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37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的请示》(辽劳社函〔2000〕56号)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中有工伤(职业病)史,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可由劳动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二、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以后发生的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根据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特此复函。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