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的批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3-01
  • 【生效日期】1989-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的批复

(1989年3月1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你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问题的请示,现予批复。
使用注册商标,应按《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标明注册标记,而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来表示注册商标。对来函反映的情况,请参照我局(87)工商标字第1号及(87)商标字第21号文的规定处理。
请你局将以上意见转告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