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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津蓟高速公路优惠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1-05
  • 【生效日期】2003-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津蓟高速公路优惠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津蓟高速公路优惠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为更好的发挥津蓟高速公路作用,促进我市北部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行驶津蓟高速公路的车辆实行优惠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优惠收费标准

一类车:7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行驶全程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为50元。

二类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行驶全程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为70元。

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行驶全程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为120元。

四类车:40座以上客车,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及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车,行驶全程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为145元。

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行驶全程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为175元。

二、上述优惠收费标准自2003年11月7日起实行,暂定为两年。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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