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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外交部关于科技专家来华定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外交部
  • 【发布文号】人专发[1988]47号
  • 【发布日期】1988-12-15
  • 【生效日期】1988-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外交部关于科技专家来华定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外交部关于科技专家来华定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专发〔1988〕6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一些科技人员陆续来华定居工作。他们大都是学有专长的中青年科技专家,在国内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发挥专长,不少人已经为所在单位的技术、业务骨干,有的还担任了业务、管理或行政部门的领导职务,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勤奋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搞活的进程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并满怀爱国热忱为促进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技专家来华定居工作。国内各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领事、科技、教育、文化部门来推荐、引进科技专家来华服务也做了许多细致的工作。
随着我国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的政策深入实施,为了切实做好科技专家来华(回祖国大陆)定居工作,以利于四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现将当前做好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要求来华定居工作,应按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85)部领一字第32号和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5)统发文53号文件精神办理。一般不要提倡“落叶归根”,特别是对那些没有专长、丧失劳动能力后要求回国养老的,要尽量婉拒,以免增加国家负担。属一般华侨和台湾、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定居,应分别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中央统战部审批;科技人员来华定居工作,原由国家科委审批(具体工作由科技干部局负责),根据人大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职责任务已转入人事部(由人事部专家司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今后有关事宜应报人事部审批。

二、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有真才实学和实践经验和科技人员申请来华居工作,要事先把各种困难充分向他们讲清楚,请他们认真考虑。同时,应当热情地向他们介绍国内四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及国内对人才的需求情况,详细了解他们的要求、业务水平及身体健康情况,对学有专长又属国内需要的人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送人事部专家司。

三、当前,国内一些地区和部门,特别是边远地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和外向型企业,十分需要引进一些高级科技人才和经济、企业和经营管理人才,尤其是农业、能源、交通、通信、电子、新材料、生物工程等应用技术领域、以及经济、金融、商业、贸易等应用专业方面的人才。请各驻外使、领馆有针对性地物色,及时向国内推荐。

四、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科技人员申请来华定居工作,具体程序为:先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来华定居工作申请表》(表样附后)再由受理的驻外使、领馆审核提出意见,并将《申请表》和能反映其学历、经历、专长等有关材料及近期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一并报送人事部专家司;待国内为其工作、生活(主要是住房)等事项安排妥善,并经批准后再通知申请人。在来华定居工作之前,对有条件的,可建议他们先自费回来对国内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做些了解,以便定居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请各有庆驻外使、领馆与国内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何情况和问题,请随时函告人事部专家司。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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