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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12-03
  • 【生效日期】1988-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1988年12月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税务工作人员参与偷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自然人、法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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