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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8-17
  • 【生效日期】1988-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17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今年7月名烟名酒价格放开和部分高中档卷烟、粮食酿酒价格提高后,商业批发企业相应提高了原有库存烟酒商品的库存价格,这样实际等于调整了进货价格,对此在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时是否予以承认。我们认为,根据 营业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商品的“进货原价”是指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因此调价后,商业企业批发销售原库存商品,仍应按销售收入与实际进价的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原进价与调整后价格的差额,不能从进销差价中扣除。No.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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