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7-01
  • 【生效日期】1988-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1988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审议了国务院报请审议的海南建省筹备组关于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报告,决定:

一、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行使法律规定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职权。

二、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规定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法律关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规定,也适用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31名至35名。

三、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海南建省筹备组进行筹备。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名额为260名至300名。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政党、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和驻海南省的人民解放军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海南建省筹备组主持,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由海南建省筹备组同各市、县、自县和各有关方面协商决定。

四、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决定。

五、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1993年初以前召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