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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 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88)高检3厅字第28号
  • 【发布日期】1988-03-29
  • 【生效日期】1988-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 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
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1988年3月29日(88)高检三厅字第28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88)湘检监处字8号文收悉。
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第二种意见。即: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包括劳改检察派出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可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发现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报告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确有错误,应当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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