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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 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 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12-27
  • 【生效日期】1985-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 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 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
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
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1985年12月27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全部填写在王惠珍的土地证上,但依然各自管业。1983年因胡秋英要拆房,与王惠珍发生争执,经公社、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事后王惠珍反悔,以有土地证为凭,五间房屋应归她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胡秋英与王惠珍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杨元臣的祖遗房产,双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时已经明确各自产权,几十年来从未发生争执,当地群众、双方亲属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各有一半产权。根据胡秋英和王惠珍双方长期居住管业的历史事实,双方讼争房屋应归胡秋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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