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9-04
  • 【生效日期】1987-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年9月4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发〔1986〕64号文件)的精神,现对商标用字规范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简化字应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

二、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隶书、草书,一般用简化字书写。

三、商标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四、商标加注汉语拼音的,必须以普通话为标准,分词连写,拼写应当准确,字母书写应当正确。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原则上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使用繁体字已久并进入了国际市场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六、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人向我申请注册商标的,用简化字,但也可以用繁体字。

七、用老字号作商标,其中有繁体字的,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通知第一条有抵触并不在第五、六、七条之列的,在有效期限内有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