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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 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8-25
  • 【生效日期】1987-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 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
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1987年8月25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86)第8号关于黄仁义与张宗铭房屋买卖申请执行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所述,申请执行人黄仁义之夫吴发亮(已故)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宗铭及其父张德甫(已故)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自解放初期皖北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张宗铭父子因无经济支付能力,始终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而吴发亮也从未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事隔多年后,吴发亮之妻黄仁义于1984年10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按原判决强制张宗铭执行。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即该案已经终审判决三十多年,原告吴发亮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之妻黄仁义提出申请执行是在我国 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两年以后,根据该法第 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已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如果黄仁义自 民事诉讼法颁布后,逾期提出的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则对其申请执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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