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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87)署货字第195号
  • 【发布日期】1987-02-25
  • 【生效日期】1987-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25日(87)署货字第195号)

汕头海关:
你关(87)汕关税字第7号《一九八六年税收分析报告》中第五部分第3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在国内购买的原材料等运往境外加工后,复运进口再加工成产品外销的监管和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因国内对有关料、件的加工技术达不到要求而运往境外加工,加工后再行运进的,可以比照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转厂加工”的规定办理。即在有关料、件进、出境时,海关凭产品出口合同、料、件在境外加工合同和有关单据验放,并在“ 登记手册”中登记核销,免征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上述出境加工的原材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如发现有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情事,用国外产品顶替进口的,或者逾期不复运进境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请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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