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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11-06
  • 【生效日期】1986-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6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你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9月16日来文(合工商标字第136号)所提出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答复:

一、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的主要原因是:1.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商标,是国际上的通常作法;2.行政区划名称不该由某一个企业或个人作为商标注册而排除该地区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和类似商品上使用;3.与保护原产地名称产生矛盾;4.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用作商标缺乏所应具有的显著性。
鉴于这些原因,商标局自1983年6月起,决定不再核准注册用行政区划名称构成的商标。但附有图形明确表示其他事物而与行政区划名称偶合的,不在此限。已经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但仅限定在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二、商标法》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没有“扩大注册商标使用范围”这一概念。

三、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审查,是在类似商品范围内进行的。《商品分类表》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类似商品由商标局判定。

四、对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有关商标管理的新问题,可以在履行《 商标法》宗旨的前提下,注意调查研究,摸索经验,待较为成熟的时候,再作出规定。

五、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目前按《 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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