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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产品发明人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9-04
  • 【生效日期】1986-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产品发明人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产品发明人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复函

(1986年9月4日)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兰州市兰州大学马自强同志8月1日的来函转给你局。
来函询问产品发明人是否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以及是否由几家工厂同时使用该商标等问题,我局认为,根据《 商标法》第 条、《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条和《 民法通则》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的发明人如果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或个人合伙,可以就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获准注册后,其所有人可以依照《 商标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企业使用。
请将我局上述意见转告来函人,并答复该函所问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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