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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9-13
  • 【生效日期】1986-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

(1986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开展反盗窃斗争中加强政策、法制宣传,采取了一些促使犯罪分子坦白自首的措施,使大批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罪行,自动交出大量赃款赃物,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起了重要作用。为了保证反盗窃斗争继续健康深入地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犯罪分子自首的认定,必须符合 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中确定的自首条件,不得任意扩大认定自首的范围。对犯罪以后自首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犯罪分子因为其犯罪行为以外的问题被收容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自己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虽然不属于“自动投案”,但也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在反盗窃斗争中,对自首的案犯,如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由人民检察院分别决定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召开从宽处理自首的犯罪分子的宣判大会时,应同时适当审判一些犯罪情节严重,抿不认罪的从严处罚的案犯,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进一步扩大社会效果。

四、在本通知前,各地已经作过处理的自首案件,一般不再改变原来的决定。对已免除处罚的自首案犯又重新犯罪的,或者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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