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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 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3〕40号
  • 【发布日期】2003-10-15
  • 【生效日期】2003-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 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
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继续促进本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本市商品住宅建设布局,提高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保障力度,从2003年6月1日起,对以贷款方式购买本市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的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现制订若干规定如下:

一、享受政策对象

凡以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2003年为13250元),并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按本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在本规定政策期内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对已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且面积超过本规定享受政策面积条件的非动迁居民家庭,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二、享受政策时间

本规定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具体以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后,支付购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起始时间。

三、享受政策条件

(一)购买的商品住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按本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1、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

2、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二手房,也可按本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三)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

(四)享受本规定贴息政策的家庭,在政策期内享受贴息的商品住宅仅限一套。

四、贴息标准

(一)购买不同单价的商品住宅,按可享受的政策期限,依下列标准计算贴息:

1、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000元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的贴息。

2、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在3000元――3500元(含)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3、对购买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二手房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的贴息。

(二)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条件的购房家庭,根据购房后可享受政策期限、贷款金额和所购商品住宅单价、面积等,计算实际享受贴息金额。

五、家庭人员年收入认定

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全部年收入。在职职工年收入的申报,由所在工作单位盖章认定后有效;非在职职工年收入的申报,由购房家庭户籍所在街道盖章认定后有效。

六、其他

(一)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用于贴息的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预算安排。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新的财税政策,则按新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在政策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对所购商品住宅在政策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购房家庭自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

(三)申请贴息的购房家庭,在申请享受政策和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的购房家庭,除取消其享受贴息资格外,还应追回已享受的贴息,并记录在个人信用诚信档案中。

(四)凡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由本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开具公有住房购买情况的证明。

对商品住宅转让价格、建筑面积明显不实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开具公有住房购买情况证明。

(五)本市各有关贷款单位应为购房贷款者提供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本规定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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