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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宛若海承典安淑珍房屋履行期间因 “文革”将房产收归公有的时间是否计入回赎时效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1986)民他字第3号
  • 【发布日期】1986-04-11
  • 【生效日期】1986-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宛若海承典安淑珍房屋履行期间因 “文革”将房产收归公有的时间是否计入回赎时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宛若海承典安淑珍房屋履行期间因
“文革”将房产收归公有的时间是否计入回赎时效的批复

(1986年4月11日(1986)民他字第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三日(1985)京高法字第141号《关于宛若海诉安淑珍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安淑珍于一九六三年十月一日出典给宛若海三间房屋,典契载明:典期十年,典价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无力回赎,由承典人按当时房价转典为卖。在履行期间,该房因“文化大革命”被收归公有,未能按期回赎。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向宛若海提出房赎要求时,宛认为典期已过,拒绝回赎,并向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权归其所有。
经研究,我们认为:安淑珍出典的房屋,一九六六年九月已交由房管部门接收。按房管部门的规定,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八四年初停办回赎,致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无法按照典契载明的期限回赎,这是十年动乱造成的。因此,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要求回赎时,不应将房屋归公和停办回赎的这段时间,计入回赎时效期内。至于你院提出增补赎金问题,如无其他特殊原因,回赎时一般应按契约规定的典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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