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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朝鲜、蒙古、越南三国 新归侨工资改革和退休问题的意见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薪(1986)38号
  • 【发布日期】1986-04-09
  • 【生效日期】1986-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朝鲜、蒙古、越南三国 新归侨工资改革和退休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关于朝鲜、蒙古、越南三国
新归侨工资改革和退休问题的意见

(劳人薪(1986)38号1986年4月9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办(86)侨政字第007号文收悉。对于从朝鲜、蒙古、越南三国回国定居的归侨如何参加工资改革和解决退休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资改革问题。在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在国外有工作的,除用现行工资额按照规定就近套级外,工人本人现行工资额在87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及其以下,干部本人现行工资额在112元及其以下,套级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可以高套一级。
(二)退休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现行退休规定办理。对于回国不到十年已达到退休年龄还能工作的可给予照顾,待工龄满十年后再退休,对未达到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则上按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做退职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特殊问题,予以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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