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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国家科委/外交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4-01
  • 【生效日期】1986-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

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

(1986年4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外交部发布)

总则



一、为加强我国与国际科技组织、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国外科技发展动态和水平,促进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争取国际科技界对我国四化建设的支持,从我国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应积极慎重而有选择地参加一些国际科技组织。

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条件



二、国际科技组织繁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际科技组织,各部门、各地区可有选择地参加:
(一)在相同专业的国际组织中,确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代表性,学术活动内容又比较丰富的国际科技组织;
(二)参加该组织不会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或按我现有政策界线,经过交涉已妥善解决台湾问题的;
由于台湾问题比较复杂,出现的形式也各有不同,凡难以确定其政策界线的,应事先商报外交部。
(三)该组织的总部设在南朝鲜、南非、以色列以外的地区。

三、如该国际科技组织内有国家会员(或全国委员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时,应优先考虑以国家会员或团体会员名义加入。

四、国内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基础或确有特殊需要,并有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申请手续



五、申请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组织的性质、概况(包括是否涉及台湾问题或其他政治性问题)和主要活动方式;
(二)参加的必要性和理由;
(三)参加该组织后的权利和义务;
(四)如果以国家会员或团体会员的身份参加,其业务涉及几个部门的,应说明国内几个部门间的协调情况,并确定牵头单位;
(五)会费落实情况。

审批程序



六、参加政府间或重要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由主管部门会签国家科委、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抄告国家科委、外交部。参加一般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由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审批,批准后,由国家科委抄告外交部。

七、以学术团体名义参加国际科技组织作为团体会员,由该团体的挂靠部门商中国科协后,报国家科委审批,批准后,由国家科委抄告外交部。参加我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科技组织下属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由国内参加该组织的学术团体的挂靠部门审批,并送外交部、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协各一份审批件副本备案。

八、以科技人员个人名义参加国际和外国科技组织作为个人会员的,由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委的科技外事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城市科委审批,并抄告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局。

九、凡国际和外国科技组织聘请我国科技人员担任该组织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或实际职务)、或接受该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审批,抄告国务院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城市科委备案。但我在国内外有声望的科学家在接受上述职务或职称时,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城市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抄告国家科委。如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批时,可报国务院审批。
科技人员在出席我已参加的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时,被当选为领导职务时,可予以接受,但回国后要向上述审批部门报告、备案。

组织管理



十、凡已参加国际组织的单位或学术团体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参加国际组织后的日常工作,经常研究该组织的活动内容及情况(包括该组织的多边关系),并把该组织的情况和对参加该组织活动的计划或建议向主管部门报告,抄送国家科委。

十一、出席国际科技组织举办的学术及专业会议,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及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科技外事工作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5>10号文件及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3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办理。个人会员出席会议,要根据工作需要及经费落实情况决定。

十二、出席国际科技组织举办的学术及专业会议后,应写出书面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局,抄送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

十三、参加国际科技组织后所得到的资料,应送交主管部门或地方情报单位一份,以扩大使用范围。

会费


十四、凡国家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包括外汇额度和人民币),均由主管部门解决。

十五、个人会员的会费,外汇额度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决,人民币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确有困难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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