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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总政治部 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3-26
  • 【生效日期】1986-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总政治部 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总政治部
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1985年8月起,军队对退伍战士的运送工作进行了改革,由退伍战士购买客票自行回入伍地的人武部报到。现对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退伍战士在离开部队时即已办理离队手续,退出现役。其退伍途中在地方作案的违法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受理。需要了解在部队期间有关情况的,原部队应予协助。
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到军队作案的,按照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 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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