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 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
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
((85)商粮联字第11号1985年11月25日)
国务院国发〔1984〕88号文件发布的《 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劳动人事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人计〔1984〕49号文件颁发的《 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4〕60号文件发布的《 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中,分别规定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的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平价粮。近来,一些地方要求对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审批及口粮供应标准作出规定。为此,通知如下:
一、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须由医院证明,并经企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没有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企业单位,可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工人回乡后,凭鉴定单位或批准部门发给的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到当地县级粮食部门办理口粮供应手续。
二、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后的口粮供应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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