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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 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10-05
  • 【生效日期】1985-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 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
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10月5日)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按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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