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 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7-15
  • 【生效日期】1985-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 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
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问题无法查找,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据广东省经委来函称,今年一季度,就收到反映电视机、收录机质量问题的人民来信343封。经派专人调查,只有144封查到了生产企业。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上述精神宣传到各工商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 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 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出口商品,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