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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广东、江苏、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承办案件批捕起诉问题的通知 1985年7月15日 〔1985〕国安发
  • 【发布单位】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1985]国安发(6)15号
  • 【发布日期】1985-07-15
  • 【生效日期】1985-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广东、江苏、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承办案件批捕起诉问题的通知 1985年7月15日 〔1985〕国安发

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广东、江苏、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承办案件批捕起诉问题的通知
1985年7月15日
〔1985〕国安发

(六)15号

广东、江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安全厅,广州、南京、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广东、江苏、浙江三省的省会所在城市不设立国家安全机构,这三个省的国家安全厅承办的间谍特务案件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认为构成犯罪,需要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直接送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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