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注意复查在押人犯中因 刘少奇同志冤假案而受株连的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注意复查在押人犯中因
刘少奇同志冤假案而受株连的案件的通知
(1980年4月14日高检监字<1980>第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据了解,在文化大革命中,因为刘少奇同志冤案而被关押、判刑;或因替刘少奇同志鸣不平,被打成“反革命”,投进监狱、劳改、劳教场所;以及犯人在服刑期,因说了刘少奇同志的好话,被错定为“又犯罪”,而被加刑的案件,为数不少。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以后,有些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注意复查了在押人犯中因刘少奇同志冤案而受株连的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该市洪山、汉口、汉阳等区、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派出干部,深入到全市六个监所、劳改单位,初步查出这类冤错案件六十余件。如湖北省第二监狱关押的杨家德,就是因为拥护刘少奇同志而被判刑二十年,现在虽已平反,但还留有“尾巴”,至今不能安排工作,生活无着。湖北大军山少管所人犯赵先睦,因多次在监内高呼“刘少奇万岁”!竟于一九七三年被判处死刑。对于这类冤错案件,以及还没有做好善后工作的,他们都认真提出了纠正处理意见,有的已得到了纠正。最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河北省第二监狱人犯的申诉进行了模底调查,也发现一些因刘少奇同志冤案而受株连的案件,尚未得到平反纠正。
因此,对于复查平反在押犯中的冤假错案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根据一九七九年中发九十六号文件和今年我院办字第二号文件的精神,对所属的监狱,劳改队在押人犯的申诉进行一次摸底排队,看看哪些冤错案件已经得到了纠正,阻力在哪里,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当前,要特别注意复查纠正在押犯中因刘少奇同志冤案而受株连的案件,绝不可以让无辜的人长期蒙冤不得昭雪。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