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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1-16
  • 【生效日期】1985-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

(1985年1月16日)

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检察长的领导下,信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平反冤、假、错案,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提供案件线索,反映情况信息,查办案件,参与综合治理,解决矛盾可能激化的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绩是显著的。
但是,从全国来看,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信访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很不适应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要求。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建设将出现新的高涨的形势,这就向检察工作,包括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信访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迅速改变当前思想落后于实际、工作不适应形势的状况。


必须明确和统一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历次指示及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是检察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直接联系群众,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了解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情况的一个重要渠道。信访工作通过提供犯罪案件线索,查办控告申诉案件,打击犯罪,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从全国来说,多数检察机关对这一指导思想是明确的,工作是做得好的。但是,在某些地方和少数同志中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片面观点。有些干部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的性质、在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明确,把信访工作当作“软任务”,不予重视;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上,不能按照实际工作的需要加以切实解决;对一些本来应该直接查处的案件,不是认真负责到底,而是一转了事,以致出现重复信访十几次、数十次和告诉无门的现象。这是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它不符合改革的精神,也不符合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要求。
对于信访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同志曾作过中肯批评。他说:“我们许多机关将人民来信一概一转了事,造成许多该办的事长期不能解决,使自己的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建立不起更大的威信,又实际上纵容了下面不正之风的存在,一举三失,实在不好,请改变这种作风。”我们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应该很好地学习和贯彻×××同志的指示,切实防止“一举三失”,力求做到“一举三得”,扶正、祛邪、建立威信。


处理来信来访,要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办理,力争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要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领导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一般信访案件转交下级机关处理,是正常的。但是,凡属应该由自己办的案件,就不要往下转。上级机关对交办的案件要加强督促和检查,要大力支持下级检察院办理信访案件,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且有重点地派人参与查处一些重大案件。分、市院和县、区院要按照“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加强查办信访案件的工作,认真把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处理好。分级负责,关键是要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建立明确具体的责任制,明确各级信访部门的“职、责、权”,建立层层负责的制度,切实克服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和不解决问题的官僚主义作风。
处理控告、申诉案件既是信访部门的职责,也是全院各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既要明确分工,又要互相配合。作为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应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同时各业务部门也都有责任承办一部分与其业务相关的控告、申诉案件,并且要通过办理信访案件来检验办案质量,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促进自身业务的开展。
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有的可以采取“搭桥引线”的方法,协助落实主办单位。


检察机关信访部门是检察院的检察业务部门之一,它的具体任务主要有五条:
第一,统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对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自首等,要进行登记,采取转办,催办、自办、联办等方法,落实处理。
第二,直接查处一部分控告、申诉案件,主要有五类: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免予起诉决定,虽经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再申诉案件;2.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再申诉案件;3.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案件;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部分需要立案前调查的控告案件及部分需要初步调查的申诉案件;5.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
第三,积极宣传法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参与综合治理。重点是对那些随时可能酿成恶性事件和出现严重后果的来信来访,进行教育疏导,提供法律咨询,指出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和法律程序,妥善解决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第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反映,对信访中发现的重要犯罪线索,要及时提供主管部门处理。向院领导或上级反映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个时期内的信访动态;2.有关执行政策、法律中的情况和问题;3.反映突出的、典型的案例;4.结合办案工作反映有关干部在法纪、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5.配合“两打”,及时提供重大犯罪线索,反映斗争中的问题。总之,情况反映工作要从形势出发,紧密配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进行。当前,要注意反映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的新动向,反映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农村中侵犯“两户一体”的问题,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违法犯罪和破坏活动情况,第一战役中不服判刑的申诉情况,政法干警执法犯法等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院要办好信访简报,分、市院以上的单位都要建立重大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对信访中反映的信息及时地进行综合分析和反映。
第五,对下的业务联系和指导。上级信访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加强业务工作上的指导,以便正确地执行政策和法律。下级信访部门在工作和办案中遇有阻力时,应给予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应派人协助办理。由于依法办事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同志要坚决予以保护。


建立、
健全信访机构,配备信访干部。
自1979年以来,整个检察系统平均每年都要受理信访100万件次。当前,信访工作的任务仍然是很繁重的,这种状况短期内很难改变。现在的情况是,非业务的信访比例减少,新案的申诉和属检察业务范围以内的控告、检举都有所上升,重复信访比重仍然很大,许多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信访案件的自办率和办结率都比较低,这同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差有重要关系。各地要按照1984年8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继续落实<1984>高检发(信)6号通知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院要尽早把信访(控告申诉)处建立、健全起来,原来没有的要设置,撤销的要恢复。分、市院要建立独立的信访机构。人口多、信访量大的县、区院也应设信访机构,其他的应配备专职干部。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信访干部队伍,迅速改变目前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状况。
信访干部的配备,要符合干部“四化”的要求,要保证工作、任务的需要。信访干部应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的经验;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信访干部要按照条件任命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等法律职务。
建立、健全信访机构,建设一支与任务相适应的干部队伍,是做好信访工作的组织保证。各地要切实予以解决,并请于1985年6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向高检写出专题报告。


要加强领导,积极开展信访工作。
各级检察院要把信访工作做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要有领导分管。当前,许多检察院信访部门的工作条件和物质条件都比较差,各级领导都要关心支持,认真予以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重大问题和疑难案件,检察长要亲自过问,具体指导,切实解决。
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在多年信访工作的实践中,各地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登记、接待、转办、催办、查办、结案、统计、归档等制度。对那些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部分要进行认真研究,加以改革,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当前,需要着重抓好岗位责任制,检察长接待来访、批阅来信制度,信访情况反映制度,重大信访案件请示报告和查办制度。
处理来信来访要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案件的特点是案情比较复杂,几经周折,拖的时间比较长,经手人员、单位比较多。因此,一定要依靠党委和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方法,积极而又慎重地办好信访案件。尤其对重大、疑难案件,仅由信访部门单枪匹马、孤军作战是不行的。有的要同院内有关部门协同办,有的要与主管单位结合办,有的要上下一起动手办;能够协商解决的就协商解决,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的,一定要按办案程序,依法办事。总之,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争取最终解决问题。
当前,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将逐步展开,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正在深入发展。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开创信访工作的新局面,需要进行新的探索,要通过实践,逐步走出一条适应经济改革和“四化”建设新形势的、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符合加强法制建设的新路子。各地要通过整党,通过认真总结几年来信访工作的经验教训,切实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和各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经过全体信访干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做出新的成绩,在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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