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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7-01
  • 【生效日期】198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1984年7月1日国家出版局发布)

一、电影文学剧本:
1、稿酬标准:
长故事片每部1500-4000元。
短故事片每部750-2000元。
根据其他文艺形式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稿酬(包括舞台艺术片)按照上述标准的20%-30%付原作者,50%-89%付改编者。
2、稿酬支付办法:
①稿酬数额,根据作品的质量和创作条件的难易确定。
②各种稿酬,须经厂编导部门提出建议数,由厂长批准。
③文学剧本经厂确定采用后,按评定数额一次付给剧作者以及原作者。
3、凡由厂或文学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电影文学剧本,在作者交出文学剧本初稿,或请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和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经文学部负责人批准,酌情付给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300-500元。剧本达到的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
4、电影文学剧本被采用后,应按评定该剧本稿酬数额标准的10%-15%付给责任编辑,作为该剧本的编辑费。领取编辑费的人员,是否照常领取厂内统一规定的奖金和得奖影片奖金,由各厂自定。文学部负责人每年应领取编辑费,其数额不低于一个优秀剧本的编辑费。

二、分镜头剧本:
1、稿酬标准:
长故事片和舞台艺术片每部800-1500元。
短故事片每部400-800元。
2、稿酬支付办法:
①凡经文化部电影局审查通过的影片,根据分镜头剧本质量评定稿酬数额,由厂长批准,一次付给导演。
②如导演邀请摄影、美工等有关创作人员共同进行分镜头,有关创作人员应参与稿酬数额的30%以内的分成。
③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共同进行分镜头,由联合导演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所得稿酬的分成。

三、音乐作曲:
1、稿酬标准:
长故事片每部300-500元。
短故事片每部150-250元。
音乐作曲质量特别优异的,可适当提高稿酬标准,但不得超过600元。音乐片作曲稿酬,可根据其质量由厂另行议定。
2、稿酬支付办法:凡经导演和厂决定采用的乐曲,按评定数额一次付给曲作者。

四、歌词:
1、稿酬标准:每首20-30元。
2、稿酬支付办法:凡经导演和厂决定采用的歌词,按评定数额一次付给词作者。
文学剧本中原有的歌词不另计酬。

五、海报:1、稿酬标准:每张50-100元。2、稿酬支付办法:凡经厂决定采用的海报,按评定数额一次付给海报作者。

六、非电影系统专业的作者,如果因抽调脱产创作而减少收入,制片厂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贴。

七、厂内作者所作的文学剧本、乐曲、歌词和海报,其稿酬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全额付给。

八、本规定自1984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执行的办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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