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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企业关、 停、并、转后合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复文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83)工商同字第7号
  • 【发布日期】1983-08-20
  • 【生效日期】1983-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企业关、 停、并、转后合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复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企业关、
停、并、转后合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复文

((83)工商同字第7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桃江县工商局来信询问,企业关、停、并、转后的合同、债务如何处理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作为法人,可以由有关单位的行政命令而撤销。法人撤销后的债务清偿问题,应当由企业主管单位依照职工工资、国家税收、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的顺序进行处理。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如果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法人接受。如果企业转产,法人资格不变,其合同或者债务仍由原法人负责履行和清偿。企业撤销停产后,由于经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问题,由决定停产或者撤销该企业的主管单位负责处理,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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